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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适应职能调整和管理的需要,完善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办法,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津房法〔2003〕39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执法监察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集中实施本级行政管理的处罚;具体行政处罚由市局、区县局的执法监察处(科)室和专职执法队伍分别以市、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其他职能处(科)室不单独进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中,其他职能处(科)室应当提供业务支持。
  区县房屋拆迁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以区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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