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33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人员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津房法〔2003〕429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公示管理办法。
一、法定职能、机构、权限分工的公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向社会公开,为我局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打好基础。
二、新法规宣传公示。由我局起草上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经市人大常委会审定公告发布或市长常务会审定以政府令发布后一周内,在局政务网上公布;一个月内,采取印制问题解答小册子、在报刊登载、在各服务窗口张贴等各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并举行一次大型的、社会性的咨询宣传活动,更好地贯彻落实新法规。
三、规范性文件的公示。由我局起草上报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上报的政府颁发的或市局发布的、面向社会的、涉及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周内在局政务网上公布,一个月在主要报刊登载,把群众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四、相关程序的公示。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进行登记、备案、发证、资格认定、资质审批等相关办事要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要在办公场所、服务窗口公布,并在一个月内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让管理相对人及时了解,在方便办事的同时,对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特别是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房地产中介、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视影响程度、整改态度,及时在行业内部或政务网上通报,对屡禁不止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督促相关企业诚信经营,并接受社会对我局执法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