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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06〕43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市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为做好地热从业单位的备案工作,规范各从业单位的行为,特制定《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地热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市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为做好地热从业单位的备案工作,规范各从业单位的行为,引导各单位有序竞争,保证我市的地热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在我市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地热钻井施工、地热工程监理单位的备案工作。

  二、承担地热开采可行性研究的单位的备案
  拥有液体矿产勘查乙级以上资质,注册资金大于100万元的独立法人单位,持以下文件进行备案: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查验正本,留存复印件);
  (二)矿产勘察、水文地质、勘探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各5人以上)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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