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改革青山地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武价函[2006]17号)
武钢企业发展公司房产公司:
你公司《关于供水价格调整的请示》(房政文〔2005〕19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改革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6〕24号),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价格和对居民生活用水改革为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生活1.1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1.50元/立方米、工业1.6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2.3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4.80元/立方米。
二、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城市居民用水户(户籍人口4人及以内)每月每户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至33立方米(不含25立方米含33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3立方米以上(不含33立方米);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以上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人每月6.25立方米(含6.2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人每月6.26立方米至8.25立方米(不含6.25立方米、含8.25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人每月8.25立方米以上(不含8.25立方米)。
三、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到户价格(含污水处理费0.80元/立方米)见附表。
四、供水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原补助标准和渠道不变,新增补贴的费用按照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五、以上价格从2006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六、望你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深化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用水安全,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附;武汉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