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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6〕42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自2006年5月1日起,将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市劳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房补贴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房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本市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称号;
  (三)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2.8(含)万元;
  (四)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
  (五)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未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

  二、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三、申请家庭应先由市劳模本人持市级劳模证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市劳模协会开具《天津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身份证明》(见附件)。若由委托人代办的,委托人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开具身份证明后,申请人持该证明及市级劳模证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家庭年收入证明、现住房有关材料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委办审核、公示,市住保办复核后,区(县)房委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具享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要件原件经区(县)房委办审核后通过街道(乡镇)退还申请人。市住保办将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市劳模情况通报市劳模协会。

  四、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口或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道填写《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市住保办经审核后自发生变化次月起调整该家庭租房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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