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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8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举行的听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策局法规处(以下简称局法规处)是局听证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市国土房管局机关的听证事宜。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管理范围负责具体听证工作。

  第四条 下列事项,依据管理职权应当进行听证:
  (一)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
  (二)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三)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四)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或者市国土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

  第五条 下列事项,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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