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
区(县)房委办自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送达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房委办经办人员要对《申请审核表》内容是否正确、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示范围,经办人将公示名单提交区(县)房委办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
区(县)房委办对纳入公示范围的申请人姓名、申请家庭享受政府救助类型、家庭现住房面积等情况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15日(公示样本见附件6)。对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区(县)房委办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情况不成立的,经办人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经区(县)房委办负责人核准,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区(县)房委办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复核(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对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房委办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连同相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交申请人。
(五)复核
市住保办在5日内对区(县)房委办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退区(县)房委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一并退回区(县)房委办,由区(县)房委办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转交申请人。
(六)发证
区(县)房委办收到市住保办加盖公章的《申请审核表》后,为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6个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7),连同其他要件原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交申请人。
(七)租房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租赁与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后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6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期日始,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八)申领补贴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房委办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委办在2日内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进行核查。对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自行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区(县)房委办会同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现场查勘核实违章住房拆除情况,并在《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3)上签字盖章。对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的,将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对承诺拆除所居住的违章住房的还须提供《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报市住保办,区(县)房委办留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九)发贴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房委办提供的申请人租赁住房材料后5日内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见附件8),并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交区(县)房委办,由区(县)房委办代为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租房补贴计发期间申请人家庭没有出现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变化情况的,原则上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租赁住房、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租房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重新核定后开始发放租房补贴。
(十)公布结果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委办每月应将上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通过本级政务网予以公布(公布样式见附件9)。
三、租房补贴调整程序
(一)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申报的
1、申报
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住房情况变化或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须在一个月内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并填写《天津市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家庭提供)或增减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优抚家庭”提供)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家庭住房面积变化的,申请人须持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或住房权属证明、住房权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不再享受低保或优抚待遇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
2、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5日内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区(县)房委办。
3、审核
区(县)房委办在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要件一并上报市住保办。
4、调整补贴
市住保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变更通知单》(见附件11),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家庭情况变化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停止通知单》(见附件12),连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区(县)房委办转交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之日起第13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