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5〕3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现将《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
为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根据《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请租房补贴家庭资格认定
(一)家庭人口确定
申请租房补贴人员是否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其所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人口确定;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按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确定。
(二)现住房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其中,平房系数为1.2,多层楼房系数为1.4,高层楼房系数为1.6(以下条款中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为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3、申请家庭将家庭拥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计算。
4、申请租房补贴之前,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核定计算。
5、申请家庭现居住独立违章住房且落有户籍(以下简称“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家庭书面承诺在申领租房补贴前将该违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该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未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该住房使用面积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丈量的资料仅用于申请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不作为其它房屋认定依据)。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现独自居住近亲属住房的,现住房面积按所居住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如果申请家庭与近亲属合住近亲属住房,现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乘以该家庭申请租房补贴人口占该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近亲属是指申请租房补贴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住房上落有户籍总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户口簿记载为准,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除因出生或结婚新迁入人口可计算户籍总人口外,原则上其他新迁入人口不予计算。
7、申请家庭成员离婚的,离婚涉及的现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为依据。但申请人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方可申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
8、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计算。
(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按照确定的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除以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口计算。
二、租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与他人合住的还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户口簿)
3、现住房有关材料: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将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4、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须提供该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1),并填写《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承诺自行拆除所居住的立户违章住房后申领租房补贴的,还须填写《立户违章住房拆除承诺书》(见附件3)。对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租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见附件4),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进行查验。对于现居住立户违章住房的申请人家庭,没有承诺拆除所居住违章住房的,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县)房管部门实地丈量确定住房使用面积。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它要件一并报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