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可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的财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一)有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
七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
行政许可法第
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签法制处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法制处和驻厅监察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lar_103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