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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可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的财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一)有行政许可法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签法制处后,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法制处和驻厅监察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行政许可法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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