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各处、室、中心、科研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并经2005年3月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划分:
(一)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厅法制处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三)驻厅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厅法制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制。
第五条 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我检查制度,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相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