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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四)过错发生后,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五)威胁、收买举报人或案件查处人,妨碍案件查处工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有立功表现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

  第九条 被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人员,其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级,其所在处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条 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厅内其他处室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发现厅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三)厅内其他处室发现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有过错的,应当向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收到要求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申请或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厅内其他处室收到要求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转交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驻厅监察室、厅人事教育处应在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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