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各处、室、中心、科研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经2005年3月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厅机关办公场所依法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履行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法定义务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