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各处、室、中心、科研所: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经2005年3月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厅机关办公场所依法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履行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法定义务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