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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八条 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市政消火栓的配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具有明显标志,安装和使用符合防冻要求。
  第九条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禁止在消火栓的配建中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和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
  公安消防部门在维护、保养和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
  第十二条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居民小区内的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变更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责任,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坏、埋压、圈占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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