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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按我省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扶持政策

  (二十七)凡符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所规定条件而兴办的经济实体,经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改制后的企业,具备原企业的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保留延续。

  (二十九)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工商、税务、土地变更和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产权交易、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规定下限收取。

  (三十)国有流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的精神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十、改制企业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关系

  (三十一)改制企业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改制企业应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彻底分离,改制后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按照市场独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业务对待,公平交易,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十一、组织实施

  (三十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是在新的形势下盘活资产、精干主业、实现国有资产有进有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一次难得的机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应成为省属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之一。各有关部门和省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政策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确保主辅分离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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