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改制企业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等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等手续。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九)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要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二十)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担保和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和担保转移计划,按期偿还、转移。
(二十一)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欠发的工资、生活费、医药费及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如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医药费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改制前进行补发或清缴。
七、职工分流安置
(二十二)省属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办法按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25号)执行。
八、党组织关系衔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二十三)改制企业的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办法,由当地党委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属地化管理有困难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隶属关系。
(二十四)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由改制企业管理。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驻穗企业离休干部移交省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非驻穗企业离休干部按属地化原则移交原企业所在地老干部局接收管理。
(二十五)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一步到位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落实预留移交所需资金费用。
一步到位移交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企业改制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管理;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管理,待移交条件基本具备时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