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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改制的初步总体设想,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拟采用的改制方式、国有产权转让方式、资产处置办法、职工安置办法及费用的初步测算、改制后企业产权结构、改制的实施安排、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等。

  (十一)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拟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凡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制定、实施改制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单位根据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制定改制实施方案,由有关企业集团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备案(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省劳动保障厅批复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五、资产处置

  (十三)省属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应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如企业在改制前3年内已按要求进行了清产核资(以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日期为准),经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以该次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基础开展工作,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新进入改制企业的其他国有资产未清产核资或超过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的,必须对该部分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无形资产的评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等规定执行。确实难以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应按原帐面值列示,该部分资产同时计入该企业资产总额,在改制方案中针对这部分资产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资产评估结果由拟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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