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二、改制范围和形式
(三)改制范围为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未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由省有关部门直接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统称“企业集团”)所属的非主业企业。
(四)主辅分离改制企业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增资扩股、兼并、租赁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产权可向企业管理层、员工转让,也可向民资、外资等其它经济成份转让。
三、方案制定与批准
(五)省属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包括预案及实施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改制中涉及管理层持股以及改制为非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
(六)省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省属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批。其余省属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由省财政厅会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实施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省属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四、实施程序
(九)确定改制企业。企业集团按照精干主业的要求,统一组织部署所属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工作,确定进行改制的企业,并分批报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审定。
(十)制定、报送并审核改制预案。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改制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向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改制申请并提交改制预案。改制预案主要内容:
1.拟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人员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及上年末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