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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连锁商业企业的总部注册在北京,近2年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市拥有15家以上店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

  (二)连锁商业企业资金负债率不得超过75%,2年内无经营性亏损;

  (三)连锁商业企业在乡(镇)、村开设连锁超市店铺经营面积应达到800平方米左右,乡村连锁便利店店铺经营面积应达到50平方米;超市的经营品种应达到2500种以上,便利店的经营品种应达到1000种以上。

  (四)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商品统一配送率应达到60%以上。其中直营店的粮油食品、生鲜食品、调味品、副食品的配送率应达到90%以上,加盟店的粮油食品、调味品、副食品的配送率应达到70%左右。

  (五)连锁商业企业建设的中心站点,库房面积应达到150平方米以上、具备配送商品的运输能力、配送服务辐射半径20公里、与总部系统联网并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六)连锁商业企业的信息系统,是指采用租赁公共平台软件(ASP)模式、利用国产操作系统(linux)、进行企业核心业务管理(总部、配送、店铺及加盟管理)的信息系统。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重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的重点

  2006年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政策支持的重点:一是连锁店铺发展要基本覆盖乡镇和千人以上大村,优先支持空白乡镇、乡村店铺的发展;二是郊区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改扩建;三是郊区连锁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四是发展中心站点建设,逐步完善梯次配送网络体系。

  第六条 支持的标准

  (一)符合上述资金支持范围的连锁企业每新开一家乡镇连锁超市,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每新开一家乡村连锁便利店,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

  (二)对达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项标准的中心站点,每家给予8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

  (三)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改扩建项目按银行贷款到位金额及当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六项标准的连锁商业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给予总投资50%的资金支持;

  (五)对区(县)申报的发展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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