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7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6]461号)
远郊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商业连锁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我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确保市政府2006年为群众拟办的实事中“进一步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600家”任务的完成,2006年继续对本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给与资金扶持。现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我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确保市政府2006年为群众拟办的实事中"进一步发展郊区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600家"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2006年继续对本市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给与资金扶持。
第二条 扶持郊区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支持范围:
在通州区、怀柔区、门头沟区、顺义区、平谷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密云县、延庆县的乡镇、村发展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的试点商业连锁企业。
第四条 支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