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山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渝府〔2006〕104号)
秀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秀山府文〔2005〕60号)收悉。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秀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近期至2010年,规划人口8万人,城市建设用地7.2平方公里;中期至2015年,规划人口1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9.5平方公里;远期至2020年,规划人口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0平方公里。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中和镇、平凯镇行政区域范围和官舟乡凤凰山风景区以及县城饮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00平方公里。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渝东南重要门户和交通枢纽,以发展物资集散和科教为主的工贸型中等城市。
四、同意秀山县城依托老城区主要向东、向西发展。远期以梅江河为自然分界线,形成“一城两片”的布局结构。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实施公路、长途客运站、停车场和公交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医疗卫生设施、体育场馆及配套服务设施、教育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以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七、加强对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城市总体环境与建筑形象应反映土家族和苗族的地方文化特色。严格保护客寨桥、苗王墓、凤鸣书院3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杨氏土司城遗址、廖家祠堂、清溪古地道遗址等26处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洪安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和石堤市级传统风貌古镇的保护。加强对凤凰山风景区的保护,严禁破坏凤凰山自然地貌及山体轮廓线。开辟梅江河沿岸滨河绿地,营造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民俗风情公园和花灯风情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