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育各类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的公文;
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教育重要事项及实施情况的公文;
6、有关教育重要会议、活动等的公文;
7、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的公文;
8、有关教育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情况的公文;
9、市教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公文;
10、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文。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1、涉及事宜比较敏感或尚未完善,主动公开后可能引起不同反应的公文;
2、部分内容不宜公开,可部分公开的公文;
3、仅针对特定对象、事项发布的非周知性公文;
4、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公文。
(三)免予公开的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公文;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公文;
4、正在研究、处理过程中的公文;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公文;
6、涉及教育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7月9日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保密事项的公文;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的公文。
第2、3项所列的公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4、5项所列的公文,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后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五、公文公开属性的提出
公文的草拟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本办法公文公开的范围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六、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