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6〕34号)
市教委各处室: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评估(核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特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现予印发,并从即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市教委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以下简称:公文公开)审核办法。
一、公文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公文公开遵守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公文公开管理机构
市教委办公室负责本委公文公开的审核,管理、协调公文公开的审核工作。
市教委公众服务处负责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四、公文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市教委规范性文件;
2、涉及教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公文;
3、教育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