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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4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为规范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承让方为自然人的,由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的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下发前,上述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本次转让之前的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且承让方为非自然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其中,上述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转让双方向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 凡涉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房屋转让的,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登记申请前,须将相应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让金缴齐证明作为受理登记的要件。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未按上述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各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房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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