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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262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局应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40℃(含40℃)以上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按月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
│            │40℃≤T﹤60℃  │60℃≤T﹤80℃  │80℃以上│
├────────────┼────────┼────────┼────┤
│供暖、生活热水和工业生产│    1    │   1.5    │  2  │
├────────────┼────────┼────────┼────┤
│    回灌量部分    │   0.3    │   0.45   │ 0.6  │
├────────────┼────────┼────────┼────┤
│   农业种植、养殖   │   0.5    │   0.75   │  1  │
├────────────┼────────┼────────┼────┤
│    特殊行业    │    3    │   4.5    │  6  │
└────────────┴────────┴────────┴────┘

  注:特殊行业指洗浴、温泉娱乐保健、矿泉水生产等
  三、对同一地热井、不同用途的,由地热开采单位或个人分别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上述相应收费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不能分别计量的,按相关用途中的最高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要切实加强对地热井开采量、回灌量的计量管理,明确收费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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