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262号)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局应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40℃(含40℃)以上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按月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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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T﹤60℃ │60℃≤T﹤80℃ │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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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生活热水和工业生产│ 1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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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灌量部分 │ 0.3 │ 0.45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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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种植、养殖 │ 0.5 │ 0.7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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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行业 │ 3 │ 4.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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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殊行业指洗浴、温泉娱乐保健、矿泉水生产等
三、对同一地热井、不同用途的,由地热开采单位或个人分别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上述相应收费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不能分别计量的,按相关用途中的最高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要切实加强对地热井开采量、回灌量的计量管理,明确收费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