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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可能发生职业危害情况种类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研究协调辖区内职业危害救治机构的布局分工,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有效措施,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七)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要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整治工作的职责

  作业场所高毒物品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安监、卫生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会要发挥监督职能。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尤其是要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作为重点,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加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对职业危害自我防范的能力。

  安监和卫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并给予处罚;要加强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现场检测工作,为我市的职业危害数据库工作打下基础。同时按分工,安监部门主要做好职业危害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执法,卫生部门主要做好职业病救治工作,并做好职业危害救治机构的布局分工工作。

  工会要加强群众监督工作,继续推广作业场所“一法三卡”,对群众关于职业危害方面的举报信息,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各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形成全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六、对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活动的计划安排

  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需要认真重视、坚决落实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以下要求,安排好活动:

  (一)6月份,我市安全生产系统召开一次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邀请专家对安监系统相关人员进一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中做的好的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提出深化整治的措施和方法,不断完善防治职业危害工作的制度和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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