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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的整治重点

  安全、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要将化工、冶金、建材、矿山、轻工(装饰材料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等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高毒物品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性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酿成危害事故。

  四、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的整治工作措施和目标

  (一)抓好源头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报告审查制度,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的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特别是对使用高毒物品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对去年以来未进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要求企业在进行现状验收的基础上,补办“三同时”手续。

  (二)要在去年普查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充实、更新高毒物品职业危害资料台账,摸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高毒物品企业的应有数,年底前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使用高毒物品企业的基本台帐,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系统。

  (三)要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高毒物品危害申报、合法机构检测报告;

  2、作业使用的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合格情况;

  3、作业场所各类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及符合性情况;

  4、作业场所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管理监督控制情况;

  5、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作业人员的佩戴使用情况;

  6、作业场所工艺规程的执行和职业危害隐患的监督情况;

  7、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的建档管理情况;

  8、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工伤社会保险落实情况等。

  (四)有关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高毒物品企业的应有数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对高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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