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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十一)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和监督职能,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适当扩大村两委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和政策教育,增强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执行政策的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三十二)积极培育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围绕果业、畜牧业等特色产业和区域性主导产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协会、行业协会等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积极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经营服务。

  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三十三)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正确认识形势,统一思想,把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每年为农民办几件实事。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都要明确自身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由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和指导。各市、县也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市县两级要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上。建立各级领导新农村建设联系点制度。

  (三十四)认真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示范。2006年上半年,制定出台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明确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和措施。市、县两级都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省上重点抓好若干个不同类型的新农村建设示范县(区)。各市、县也要分别抓好一批示范乡村。

  (三十五)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行各业都要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自觉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要重视发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作用,各大中城市都要切实履行市带县、市帮县的责任,加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郊区和所属县乡的投入。制定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城市人才、智力和资金向农村流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结对帮扶乡村,搞好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志愿者和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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