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发〔2006〕5号 2006年4月6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现就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省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一)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从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新阶段的实际,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贯彻落实中央决策,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十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中央两个一号文件精神,使我省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出现了重要转机,果业、畜牧业等特色产业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扶贫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农村社会事业长期滞后的状况开始得到改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农业生产条件差、基础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任务仍很艰巨;农民收入水平低,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全国农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仍呈拉大趋势,特别是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尚未形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处在艰难的爬坡攻坚阶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我省“三农”问题,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显得尤为迫切。
(二)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包括发展农村生产力,也包括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分类指导、试点示范、基础突破;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政府扶持和社会力量,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