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取用排水执法检查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6〕20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摸清我市中心城区(张店区和高新区)取水、用水和排水(以下简称取用排水)现状,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与科学利用,保障市民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取用排水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5年1月1日以来,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农业用水之外的所有取水(包括自备井取水和供水企业取水)、用水、排水单位和个人。农业用水暂不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中心城区范围内取用排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及节约用水、污废水处理及排放、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缴纳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执法检查的时间从5月22日起,至6月30日结束。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执法检查以分区域逐单位(个人)检查的方式进行,并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取水、用水和排水行为。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19日-5月21日)
1.成立执法检查领导机构,抽调执法检查人员,组建执法检查组。
2.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培训执法检查人员,印制有关材料。
3.发布执法检查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发动等工作。
4.由市及张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水务处负责,向取用排水单位和个人发放并收回取用排水情况调查表。
(二)执法检查阶段(5月22日-6月30日)
1.执法检查组按区域对取用排水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依据《
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