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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管理的意见

  三、严格规范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内容与组织形式。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对学生进行亲历亲为的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感情,培养自己动手、身体力行的行为习惯,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道德品质,让学生通过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认识国情区情、了解社会、了解农村,增长社会知识与动手能力。
  根据我区的实际,中小学生力所能及的劳务活动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教育部门及学校劳动实践基地的生产活动;二是采摘劳动,含拾甜菜、捡红花、摘啤酒花、摘西红柿、摘玉米、摘水果、摘棉花等;三是捡拾劳动,含拾酒瓶、易拉罐、废旧报纸等。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迷信、易燃易爆、劳动强度过重和力所不能及,影响学生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的劳动项目。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小学三年级以下(不含三年级)不安排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小学三年级以上劳动时间为每学年7天,中学(含初中、高中)的劳动时间为每学年14天。严禁中小学生超时劳动。
  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因地因校制宜地确定劳动内容,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就近、优先安排好中小学生的勤工俭学劳务活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组织签订包括安全、食宿、卫生、交通、劳务报酬等相关内容的合同。根据劳动场所的需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劳务活动,也可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劳务活动,还可以分期分批组织劳务活动。由于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是一项教育、教学活动,是集体活动,因此,不允许分散劳动、不允许学生利用学生家庭的生产项目自行劳动。确实需要跨区组织中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必须报经县以上勤工俭学劳务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经周密安排,确保安全,方可组织实施。
  四、依法科学组织勤工俭学劳务活动。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是一项以育人为本的重要教育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中小学的一项创效益的经济活动。严禁层层下达创收指标和任务。为了便于劳动管理,学校在总结往年劳务活动情况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劳动量化管理,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大多数学生都能完成的任务基数,参照学生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制定指导性的劳动目标,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劳动目标,对完成劳动目标和超额完成劳动目标的学生要给予表扬、表彰、奖励,对于经过努力尚不能完成劳动目标的同学,要组织学生进行互帮互助,促使集体共同完成劳动目标。中小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纳入学籍管理,学生在劳动中的表现要作为其社会实践活动评价的重要内容。指导性的劳动目标不是创收指标,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严禁以钱代劳、以物代劳、以罚代劳,对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要有劳动量记录,以劳动量记录作为结算和审计的依据。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生生活和办学条件。还可用于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贫困生教科书费、学杂费补助。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入要优先用于为学生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和为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入或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劳务收入替代财政拨款。勤工俭学劳务活动收支情况、学生劳动量记录,要作为校务公开内容,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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