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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凡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本人,并引导农民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积极稳妥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各地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乌鲁木齐市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凡涉及农民工户籍及居住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常年设立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适当减免仲裁费用。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自治区司法厅要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对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自治区总工会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入会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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