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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要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把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对贫困学生生活补贴政策。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要建立完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合理规划布局。人口较多的县(市)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培训)中心。要在各县(市)教育结构调整中,利用闲置的原有教学场地和设施,整合县级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县级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建设。要依托各类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要实施农村职业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工程,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要广泛发动和挖掘社会各类人才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聘请各类技术能手、能工巧匠、有绝技绝活等一技之长的人才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对从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人员经费给予补贴。要支持和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发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的适用性培训教材,以购买教材开发成果的形式给予必要的补助,对教材开发、编写、印制等予以资金支持。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要按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全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因病住院,由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医疗费用。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及时办理出院费用结算及医保费用结算手续。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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