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撤销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可予以责令停工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仍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4〕75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不可撤销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3.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附件1
不可撤销支付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