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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最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费用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建设工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受益人签字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在保函约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否则,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工确认手续,并领回有关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及承包商双方的主合同债务均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保修金除外)支付完毕证明,共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六个月内未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或者虽已发生工资纠纷但已解决的,承包商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第三十七条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或发生保函索赔事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续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保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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