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属政府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且最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第十四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七条 承包商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能够证明业主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