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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业主、承包商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保函的原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业主和承包商须对所提供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对未提交上述三项保函原件的,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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