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建建〔2006〕19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珠海市建设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