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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理执法的文书档案,扣留、收缴的车辆、证件、物品应当按规定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交巡警大队或者其指定的场所。
  第十五条 交通警务室应当建立宣传教育、安全监管、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处理、执勤执法装备管理等工作制度,建立车辆、驾驶人、道路、安全隐患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工作等基本台帐。
  第十六条 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堆物等妨碍通行或者道路、桥梁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采取安全措施,立即向上级报告,通知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并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警务室应当实行警务公开,设置全省统一标识,公布联系电话,公示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务室应当定期向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等工作情况。

第四章 人员装备

  第十九条 交通警务室的交通巡逻警察经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和交通管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分为三类:
  一类为辖区机动车超过4000辆的乡镇,交通警务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交巡警,4名交通协管员,1辆巡逻汽车,2辆巡逻摩托车。
  二类为辖区机动车超过2000辆的乡镇,交通警务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交巡警,3名交通协管员,1辆巡逻汽车,1辆巡逻摩托车。
  三类为辖区机动车低于2000辆的乡镇,交通警务室应当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交巡警,2名交通协管员,2辆巡逻摩托车。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警务室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计算机、数码相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安装使用公安互联网和全省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交通警务室的交通巡逻警察按公路交巡警标准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和执勤执法装备。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交通警务室工作实际,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由交巡警大队结合业务工作考核情况安排使用。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务室实行警长负责制,其交通管理业务工作由交巡警大队负责领导,公路交巡警中队负责具体指导,所驻派出所负责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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