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五)先期处置辖区农村交通事故,并依照规定处理财产损失不大、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
(六)协调落实乡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职责。
第三章 执勤执法
第四条 交通警务室应当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和驻乡镇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监督辖区单位落实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管理措施,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会同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顿道路交通的“乱点”、“堵点”和事故多发“黑点”。
第五条 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五进”活动,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提高群众的交通法制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掌握辖区主要道路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和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落实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措施,督促车主、驾驶人及时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报废、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证申领、审验手续。
第七条 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勤务制度,开展巡逻执勤,组织整顿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农村道路和镇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八条 交通警务室的交通巡逻警察上路执勤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等装备。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第九条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三)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交巡警大队调查处理,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