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公厅[2006]79号 2006年3月15日)
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农村派出所设立交通警务室,于4月1日统一挂牌运作,并制定《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厅交巡警总队。联系电话:025-83526436、83526435。
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村乡镇派出所交通警务室(以下简称“交通警务室”)是县(市、区)公安机关派驻在派出所的交通管理机构,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警务室及其专职交通巡逻警察列入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序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交通警务室及其交通巡逻警察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维护辖区农村道路及集镇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开展机动车、驾驶入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