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奖励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奖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交付奖金时,举报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
(三)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涉及金额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800元。
(五)举报涉及金额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的,按涉及金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七)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过程中,因举报及时,避免了不必要的待遇支付,未造成基金损失的,视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情况,奖励100元至1000元。
第三十六条 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费义务,有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骗取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骗领金额或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