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谎报工伤事故发生时间的。
(五)骗取、冒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六)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含其它医疗保险卡,下同)转借他人就医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的。
(三)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的。
(四)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支付环节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的。
(二)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生育保险或补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
(二)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三)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它用品的。
(四)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
(六)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进行结算的。
(七)协助参保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八)盗取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九)不执行物价部门定价标准,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欺诈行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涉嫌欺诈案件,应要求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报表,认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调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