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已经2006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反欺诈,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部门和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劳动保障、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这些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社会保险反欺诈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协调反欺诈工作。
(三)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查处重大欺诈案件。
(五)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欺诈案件。
(七)奖励举报人。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