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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意见

  5.免疫档案制度。实施强制免疫,要严格按免疫程序科学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注射的时间、数量和疫苗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注射人员的姓名等情况,随时接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在对猪、牛等大家畜进行免疫注射的同时,要为其佩带免疫耳标等免疫标识。
  6.疫情监测制度。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年的年初下达疫情监测计划,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疫情监测计划,认真组织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通报各区,以严密监视疫情,确保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处理疫情。
  7.疫情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进一步完善疫情报告网络,建立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队伍,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除农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与动物疫情有关的信息。农业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通报免疫、疫情监测情况,做好疫情发展趋势的分析和预测,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点面结合,严密防范。
  8.疫情规范处理制度。动物疫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动物疫情处理规范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农密电〔2005〕12号),依法科学处理,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传染到人。
  9.动物检疫标志制度。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运输、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督是动物防疫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动物检疫标志制度是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封堵和截断外来疫病传入我市的重要手段。因此,要着重推进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标志制度。工商、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和农业部门紧密合作,各司其职,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无检疫标志的畜禽及其产品上市。出口注册场的检验检疫由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但内销部分需凭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检疫标志上市。对未备案登记、未进行重大疫病免疫、未建立检疫档案的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签发检疫合格证和检疫标志,工商部门不准其进入市内市场销售。
  10.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公布技术咨询服务电话等形式,加强动物防疫宣传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提高散养户和小型养殖户对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流宣传阵地作用,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动物防疫意识,提高市民的科学消费水平。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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