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市、区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各镇(街道办)设立分支机构,并对人、财、物统一管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动物疫情及免疫注射效果的科学监测,监督、指导基层兽医和养殖户做好免疫工作,确保各项免疫工作及时、准确、到位和有效。同时,及时发现疫情和科学、规范处理疫情。
4.建立财政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将疫苗经费、疫苗注射费、疫情监测经费、疫情处理经费、物资储备、检验检疫及实施检疫标志制度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5.建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应急处理体系。建立有效合作机制,成立由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和相应防治技术专家小组,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疫情信息及时有效的交流与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将职业人群(如禽畜养殖户、销售人员等)纳入重点监测范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二)实行十项工作制度。
1.落实责任制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落实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的规定,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市与区、区与镇(街道办)、镇(街道办)与村、村与养殖户层层签定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每年年底市政府对各区和各部门的动物防疫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的,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目标,造成发生疫情的,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2.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我市饲养畜禽的,散养户和小型养殖户向所在村指定的兽医防疫员登记备案,各村兽医防疫员登记造册后交镇(街道办)汇总,然后由镇(街道办)逐级报到市农业局。规模养殖场直接到各区农业部门登记备案,由各区报市农业局。
3.健康养殖制度。各区已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饲养畜禽。禁止畜禽混养、旱禽和水禽混养,提倡全进全出。各养殖场、养殖户要严格按技术规范做好消毒灭源工作。政府鼓励养殖场、养殖户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开展无公害畜禽生产,并将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周围一公里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对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全面强制免疫,按“区不漏镇、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的要求,彻底消除免疫空白点和免疫死角,确保免疫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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