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好项目,集约发展。园区建设要以项目为依托,企业为主体。各市、县粮食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认真研究、凝炼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选择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包括粮食储备、粮油精深加工、批发交易市场及物流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把发展粮油加工项目作为园区产业的主要支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产业层次和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跨行业发展。要搞好交通、通信、检验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园区吸引力和产出率。
(三)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建设粮食产业园区涉及建设资金、建设主体、土地产权等诸多要素,要创新建设方式,用改革和市场的办法进行运作。可对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销售企业资产和其他闲置资产进行整合,盘活存量,实行产权置换;也可将现有土地进行出让,利用土地级差,筹集建设资金;还可以产权为纽带,采取集团带动和股份合作等模式,全面推进加工、购销等企业联合重组,壮大实力,进行开发建设。
(四)招商引资,加快建设。在盘活土地等存量资产的基础上,要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园区及项目建设。要创新招商方式,改善投资环境,搞好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高度重视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优秀人才,提高园区及项目开发建设水平。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要求,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
(一)土地转让。土地部门应支持粮食企业退出城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留给企业;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其市场增值部分,可作为增加国有资本金,用于粮食产业园区建设。
(二)土地征用。各地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粮食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要,享受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三)税收政策。财税部门要积极扶持粮食园区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粮食产业园区建在开发区的,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老城区土地及资产出让所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皖政〔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建在开发区的粮食产业园区,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各地开发区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