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93号 2006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省局曾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64号)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征[2001]26号)对我省企业、单位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税务审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将“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列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规范我省企业、单位(以下称纳税人)跨县、市开具发票涉及的税务行政审批和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的操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跨县、市开具发票,按省局闽地税征[2001]26号文件规定,层报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不需再办理携带、运输异地开具发票所需空白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手续。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268号)规定的寿险公司下级机构将空白发票送交上级机构打印,不涉及异地提供劳务或异地开票并收款的问题,因此,只需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不必再办理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申请和审批。
二、纳税人在申请跨县、市开具发票时,应在报送的《跨县、市使用发票审批表》“申请理由”栏目中一并写明跨县、市开具发票的起讫年、月、日。
三、《跨县、市使用发票审批表》需层报省局审批的,一式五份;由设区市局审批的,一式四份;由省局直征分局审批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