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7号)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委会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要求,公安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5〕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了解掌握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本现状,进一步提高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水平,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时间要求和工作职责
从现在起至2006年4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此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层层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共同组织推动。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信息化办负责调查工作的协调。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
二、调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调查对象。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重要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系统。
(二)重点范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系统;各级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审计、工商、社会保障、能源、交通运输、国防工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信息系统;各级教育、国家科研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各级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互联网管理中心、重要网站和网络节点的信息系统和其他领域的信息系统。
(三)主要内容。信息系统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