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且通过会计资料准确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
《条例》第
八条免税规定的,不考虑房屋性质,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