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06]6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级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省级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区域内使用省级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是指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之后所进行的评价。即采用科学的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年度计划;
(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监督和指导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